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经济建设、国防建 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现势性是基础测绘的实用价值的体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变化使得基础地理信息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因此,基础测绘的各种资料、成果和产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基本内容应当能够反映最新的变动情况,即应当具有现势性。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现势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一定的时期内,只有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才能真实反映基础地理信息中各种自然和人文要素的现实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从而保持基础测绘成果的现势性,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就是根据基础测绘资料、成果和产品的时效性和基础测绘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人力资源等,合理确定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周期,并形成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与经费投入、计划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生产能力、分发服务能力等条件相匹配的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定期更新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确保基础测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测绘工作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加快提升测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形成更为全面有效的基础测绘成果支撑。目前,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基础测绘成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生态文明建设改革重点领域,为生态文明保护提供了科学 准确的技术支撑、空间基础、监督检查等保障服务。因此,2017年 修订根据测绘事业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在全面总结测绘工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基础测绘成果对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规定对因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地形千差万别。影响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的因素主要有四个:一是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变化情况;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三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对基础测绘保障的实际要求;四是本级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基础测绘条例》对更新周期作出细化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 定。其中,1∶ 100万至1∶ 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 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为了促进全国基础测绘的发展,协调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工作,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军队测绘部门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全国各类测绘成果在不同地区的更新周期的原则性要求。根据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拟订基础测绘更新的具体周期,拟订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并应当考虑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基础测绘成果中的基本要素综合变化程度,还要考虑本级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拟订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外交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外交部组织实施
国界(或者边界)线是指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国界线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称为传统国界线或者历史国界线;另一种是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来划定的,称为条约边界线。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国界线是条约国界线。
国界线测绘,不仅涉及我国的主权问题,还涉及我国与邻国之间的外交关系问题。在国界线测绘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与相邻国家在所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中所商定的两国国界线的主要位置及基本走向,认真进行国界线实地勘测,并准确绘制国界线地图。此项工作由外交部组织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界线标准样图,又称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制作的有关中国国界线画法的统一的、标准的地图。拟订和公布国界线标准样图的目的是维护我国的领土和主权,提高地图上绘制国界线的准确性,避免出现国界线绘制方面的错误。国界线标准样图涉及我国与邻国之间的领土划分,因此,本法规定拟定国界线标准样图的工作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订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其批准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在所有涉及国界线的地图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各种公开出版、发行、登载、展示的地图上中国国界线画法的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国界线标准样图后要予以公布,使社会公众都能知晓和遵守,一切涉及国界线画法的地图,都要按照国界线标准样图进行绘制。国界线标准样图可以由国务院公布,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这两种发布形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1999年,国务院就授权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发布了比例尺为1∶400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年,国务院批准了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拟定的比例尺为1∶100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
近年来,在我国地图市场不断繁荣的同时,有些单位和个人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我国国界线,漏绘台湾及其包括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和南海诸岛,错绘国界线甚至将台湾省表示为独立国家的地图产品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我国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和版图完整,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为了解决地图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六部门提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八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六部门提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对不符合国界线标准样图规定画法的地图产品予以坚决查处。2015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2016年1月1日,《地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全面规范和加强了地图管理。2016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全面推进新形势下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提高了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了地图市场和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维护了国家版图的尊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行政区域又称行政区划,是指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而依据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状况,并综合考虑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和国防需要等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地方政权所辖行政区域的划分并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进行管理的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省级行政区域之间、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具体划分,是用行政区域界线来表示的,因此行政区域界线就是指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对于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消除行政管理盲区、防止行政区域争议、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离不开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有关规定既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有关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勘界原则,以及对具体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调处意见等。
我国从1996年起开展了全面勘定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工作,为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中,下列情况应进行行政区域界线)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2)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3)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本条对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国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保证行政区域界线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主要内容是: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调绘,边界线走向的文字说明,边界线地形图的标绘,界线详图集的编纂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基本原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各市县)之间签署的协议书,并且已经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按照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没有经过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即尚未正式划定过边界线,但已形成传统习惯边界线的,按照传统习惯边界线进行,双方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进行。随着勘界工作的全面完成,按照传统习惯边界线进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将被已经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所取代,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二、按照本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是指根据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及勘界有关成果,按照一定的编绘方式编制的反映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地图。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意志,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主管部门,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的拟定工作,由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共同负责。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拟定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时,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各市县)之间签署的边界协议书进行,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后要将其予以公布,使公众都能知晓和遵守。各种公开出版、发行、登载、展示的地图绘制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的,都要依据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可以由国务院公布,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都不具法定效力。2004年,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组织编制完成了《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成为我国地图上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 测绘管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 行统一确权登记。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 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加快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有关事项的整理交接,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由于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准确的不动产测绘成果等基础资料,为了保障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条将土地、房屋等权属测绘工作统一修改为不动产测绘,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不动产登记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 物权公示手段。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 《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 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信息需要通过测绘手段和技术来予以获取。为规范不动产测绘活动,确保不动产测绘成果的权威、准确,不仅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同时也方便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进行查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不动产测绘的管理工作。
不动产测绘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不动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不动产测绘成果管理、不动产测绘的标准规范以及争议解决等内 容。2014年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把不动产测绘作为10项测绘资 质专业范围之一。
二、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 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 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 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所谓权属,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即明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明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首先要对权属界址线进行测绘,这是确权的基础。
根据我国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域使用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因此,权属界址线的测绘也必须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确权为依据进行。只有对权属界址线进行认真测量,并达到 “权属合法” “界址清楚” “面积准确”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有关部门才能依法予以确权、发放相关证书。界址点是权属界址线走向的转折点,两个相邻转折点之间的连线是界址线。将各转折点都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一块土地的权属界址线。在确认权属时,一般是先确认界址点,然后确认界址线大体的走向,并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界址线都进行测量,所以本条规定测量土地等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进行。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因分割、合并或受自然因素影响等原因,其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发生变化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变更测绘。不动产管理要求权属界址点、界址线等相关的资料必须及时更新,保持现势性,才能保证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等不动产流转的安全、方便。
本条关于权属界址线测绘的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有利于保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界址线、界址点,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依法行使自 己的权利,对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方面追究其责任。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不动产权属管理制度,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监督土地的合理利用等工作的开展。第三,有利于依法解决土地房屋等权属纠纷。有了明确的权属界址线,一旦发生权属纠纷,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就更加及时、准确。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 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 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 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所谓工程测量,是指为区域规划、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大型设备安装等所进行的测绘的总称。按照工程测量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可分为水利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铁路工程测量、公路工程测量、电力工程测量等众多的服务领域。按照工程测量各阶段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勘测设计阶段的测量、施工阶段的测量和运用管理阶段的测量。工程测量有以下主要任务:第一,测制工程所需的比例尺地形图。把工程所在地区的各种地面物体的位置、形状,以及地面起伏状态,用各种图例、符号,按照规定的比例尺测制出地形图,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提供必要的图纸数据资料。第二,工程施工放样。把图纸上设计好的建 (构)筑物,按照设计要求在工程现场标定出来,作为施工依据。第三,形变测量。对于一些大型的、重要的建 (构)筑物在施工和管理运营过程期间,还要定期进行稳定性观测。主要内容有:沉降观测、位移观测、倾斜观测、裂缝观测等,以动态监测的手段,及时提供工程的有关情况,确保工程安全。此外在工程竣工后,还要编绘工程竣工图,作为运营、管理、维修、扩建的依据。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是城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直接为城乡管理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本条明确了该领域的工程测量规范由主管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主管测绘工作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制定,目的是保证有关工程测量规范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使工程测量工作更好地为城乡建设服务。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 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是不动产测绘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为采集和表述房屋及其用地的有关信息而进行的测绘活动。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和变更测量等内容,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数 据和资料。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 《房产测绘管理 办法》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明确了从事房产测绘 活动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2000年,两部门联合组织制 定了我国第一个房产测绘国家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 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制定、发布了数十项有关工程测量的技术规范,基本上形成了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体系。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是该领域各项工程建设的基础,其工程测量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工程建设。过去,由于我国在工程测量技术规范的使用方面管理薄弱,导致了因工程测量质量问题而给后续工程建设的质量埋下了隐患,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条的规定弥补了工程测量管理领域的法律空白,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测量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保证和提高工程测量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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