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丨“最全房产测绘基础知识宝典”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 K8凯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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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定义,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房产测绘主要通过对房屋的测量、计算、绘图以及各类信息的采集,提供房屋的位置信息、数量信息、属性信息并确定房屋单元的空间界限。

  房产测绘工作是房屋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其成果被广泛的应用于房屋建设规划、土地出让、交易登记、产权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其中:

  它提供的各类房屋面积信息以及加载与面积信息之上的房屋属性信息对于房地产各项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基础性的意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重大利益。

  房产测绘工作的主要法律框架有四个部分构成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法律法规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另有北京市地方法规一部,《北京市测绘条例》

  部门规章三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另有北京市政府规章一部,《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工作的管理由国务院多部门分工负责。按1999年中央编制办公室 《关于商品房面积管理部门职能分工意见的报告》,建设部(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现国家测绘和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三者各自职能为: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在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进行初审后,依法颁发资质证书,查处测绘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北京市房产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其下属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承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房屋登记管理处承担。

  2003年,北京市房产测绘市场放开。从2004年开始,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逐步建立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制度。目前,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确认事项,包括新申请预售许可房屋的预测绘成果审核单及其变更审核、新申请不动产登记房屋的实测绘成果审核及其变更审核、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五项内容。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是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于房屋交易登记、产权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方可使用。

  当前,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实行市区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及其他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以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工作;区房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辖区内其他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工作。

  目前北京市房产测绘市场共有从业机构113家,资质等级涵盖甲、乙、丙、丁四级,具体信息可登录查询。有房产测绘服务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在市场上自行选择房产测绘机构提供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工作开展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提供服务的房产测绘机构必须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备相应的房产测绘资质,房产测绘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必须与其资质等级要求的作业限额相符。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定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用于房屋交易登记、产权管理等房屋管理工作的测绘成果需经审核通过后可使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第二十三条: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